競業禁止衡量原則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08月21日(89)台勞資自二字第0036255號
2.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2.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2.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2.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2.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r hall 的頭像
fixbver

star hall

fixbv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