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一般作業處理工作指導書
1.目的

使現職人員工作有所遵循及便於工作交接。

2.適用範圍

本處理要點係以本廠各種業務需要之會計帳務工作為設計對象,凡本廠組織內各相關部門均應遵照辦理。

3.相關參考文件

3.1 本公司會計制度。

3.2 本公司會計科目編號表。

4.名詞定義

4.1原始憑證: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其經過之書據,並得據以編報記帳憑證者。

4.2記帳憑證: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5.作業流程與說明

5.1會計科目

5.1.1 會計科目設計之依據

1)本廠會計科目及編號依照總公司所訂會計制度之規定。

2)總帳科目名稱及編號均遵照總公司之規定,其中一、二級明細科目及編號除由公司規定外,餘均由本廠自行編訂之。

3)固定資產之一級明細科目係按「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固定資產統一編號」「項」下之「目」以流水號編列。

4)「成本及費用」類之明細科目及摘要,均依會計組所編訂成本編號手冊之規定。

5.1.2 會計科目編號,名稱及說明

詳見本公司所訂會計制度及本公司會計科目編號表
5.2會計簿籍

5.2.1 會計簿籍設置之依據

1)本廠會計簿藉除遵照本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外,得視本廠業務之需要設置。

2)本廠自行設計之會計薄籍格式及內容應本「合法」、「實用」、「簡單」、「劃一」之原則辦理之。

5.2.2 會計簿籍之處理

1)會計簿籍之登記應以合法有效之記帳憑證為根據。

2)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會計帳簿時,應先按每日產生之記帳憑證編製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據以過入總分類帳。有關明細分類帳之登帳除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得以原始憑證外,應以記帳憑證為之。

3)明細分類帳之摘要應顯示每一會計事項之詳細內容。

設有二級明細分類帳之科目,其一級明細分類帳之摘要得免予登記。

「內部往來」明細分類帳,由代辦單位逕行列帳及保存憑證。

4)帳簿內所記載之會計科目、金額及其他事項應與記帳憑證內所記載者相符。其由原始憑證直接入帳者,則應與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5)帳簿有下列情形者應更正:

(1)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之編製與記帳憑證之內容不相符者。

(2)明細分類帳之登記與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之內容不相符者。

6)銀行存透明細帳須每日結總,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收支損益科目及其他科目於會計報告編造上需要年度累計者,並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7)帳簿除前條規定之結總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

(1)會計年度終了時。

(2)組織變更或解散時。

8)半年或年度終了結帳前應為下列各款之整理記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未列帳各事項之整理記錄。

(2)與本期損益結算有關,收支項目暫列之轉正或預估之整理記錄。

(3)其他應調整事項之整理記錄。

9)年終結帳時各帳目經整理後,其借方或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損益類各科目之餘額電腦自動結轉總公司。

(2)資產負債各科目之餘額電腦自動結轉下年度各該科目。

10)各種帳簿之首頁,應標明單位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單位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11)各種帳簿之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及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12)各種帳簿之帳頁均應順序編號。

13)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須依

照規定辦理。

14)備查簿或非正式會計簿籍之處理,得不適用本節規定。

會計作業電腦化處理產生之會計資料,得不適用第10) 11) 12) 13)之規定。

5.2.3 會計簿籍之種類,名稱及格式

詳見本公司會計制度

5.3會計憑證

5.3.1 會計憑證設置之依據

係依據本公司會計制度參酌本廠業務需要而設置。

1)自即日起原處理本廠會計帳務之現金管理系統停止使用(包括原使用之請款據等各項表單),改以ERP傳票管理系統處理會計帳務。

2)ERP傳票管理系統為公司所設計全公司統一作業方式之應用軟體,其維護、修改均由公司直接處理,包括系統內所提供之各項表單。因本廠不能修改表單及鍵入表單編號,本作業之表單無表單編號。

各項表單如6.附件(6.1~6.14)

3)ERP傳票管理系統正式上線前,會計人員及前端作業人員均已

訓練,正式上線後再申請使用人員亦安排訓練完畢。

4)ERP傳票管理系統使用,系以個人電腦透過網路連線進入大電

腦,直接線上作業。

5)原本廠經費帳戶取消,須自本廠駐辦銀行付款請款據(包括開

立支票、廠商無銀行帳戶、須在桃園繳款、保證品收支傳票等

等)改以透過公款借支帳戶收支。

6)支出傳票經會計主管於ERP傳票系統線上核定後,由總公司執

行付款作業。

5.3.2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兩種。

5.3.3 編製記帳憑證應注意事項:

1)不生效力或不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

2)記帳憑證之造具,除整理結算及結帳等事項事實上確無原始憑證者外均應根據原始憑證辦理,編製沖正帳項之記帳憑證應註明誤列帳項之傳票號數。

3)各種原始憑證,除成本記錄、人事、材料、財產及產品收發移轉等憑證外,一律須經審核人員及主管簽章後,始得造具記帳憑證。

4)編製記帳憑證人員負記帳憑證內所載會計事項及金額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以及所列會計科目是否妥當之責。

5)原始憑證張數,不論其所附者係收據、發票、證明文件、清單或簽註便條均一律計入。

6)摘要說明文字務求簡明扼要。

7)現金收支傳票應書寫明確之繳款人或受款人。

8)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

9)編製記帳憑證金額務求工整清楚,遇錯誤更正,需劃雙橫並加蓋更正者章後,重新書寫,不可塗描擦刮。

10)傳票橫格如有空餘時,應自最後填寫「金額」橫格底右端至「合計」橫格頂線左端劃一斜線。機器產生之傳票,因係電腦自動加總,可免劃斜線。

11)有關案據及其他需註明事項應在附註或摘要欄詳細填入。

5.3.4 記帳憑證之種類:

1)收入傳票(附件6.1-6.3)

2)支出傳票(附件6.4-6.11)

3)轉帳傳票(附件6.12)

5.3.5 各種傳票應具備之內容:

1)傳票種類名稱       7)金額(或幣名及金額)

2)編製日期 8)現金收付傳票之繳款人

3)借貸或收付  或受款人名稱

4)會計科目 9)有關之原始憑證張數

5)傳票編號 10)案據及附註。

6)事由摘要

5.3.6 傳票編製:

根據原始憑證用途說明之記載,或成本編號,按其性質分別開具

各種傳票,並作各有關會計分錄。

5.4會計報告

5.4.1 會計報告設計之依據

本廠會計報告,除遵照總公司頒訂之種類、格式及內容編製外,應視本廠業務之需要,依下列原則設計之。

1)會計報告對於有關機關所需之資料,應有所表達。

2)會計報告對於內部管理所需要之資料,應有所表達。

3)會計報告對於預算之控制,應有所表達。

4)會計報告之金額與計量單位之表達,應前後一致。

5)會計報告對於資料之組成,及業務發展之趨勢,應有表達。

6)對內會計報告,應視實際需要編報,其種類格式及表達方式,應能使各有關部門了解接受。

5.4.2 會計報告之編製

1)會計報告之編製,除決算或結算報告應將屬於該期間內之全部會計事項列入外,日報、旬報等得就該期間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編列。

2)會計報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正:

(1)其內容與會計簿籍所載不符者。

(2)繕寫計算等錯誤者。

(3)未經法定人員簽名蓋章者。

(4)其他與公司規定或法令不合者。

3)會計報告之編報應依規定期限辦理之。

4)各種會計報告,均應留存副本備查,非定期性之會計報告,應於副本上註明編送之根據,資料來源、對象及份數。

5)各種會計報告或其他有關會計之資料,除法令規定核准有案者外,未經會計組之核准,不得隨意逕送任何機關、法團或私人。

5.4.3 會計報告之種類、名稱及格式

依據本公司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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